芜湖医疗律师一 胡云霞
1396603172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
文章列表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由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纠纷

2021年3月3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地方是每个人都不想去的,那就是医院。最近几年,医院出的事故也不在少数,往往这些纠纷是最难处理的。每年年法院打这样的官司都有许多。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

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

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

  申诉者应提供;

  1、申诉书;

  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

  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

  医疗单位应提供:

  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

  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

  3、尸检报告。

  二、院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

  1、对患者要诚恳、真挚、耐心、体贴同情、关心爱护。

  2、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帮患者所需,使患者感到你和他是一条心为事公正,你是站在患者位置上替他们说话,是真心替他们办事的是认真的。对你产生好感,放心信任你。消除对立面和对立情绪,事情就好解决了。

  3、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要有协调能力,语言组织能力,要有自信、自尊、自重、鲜明的个性。

  4、协调过程中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礼让三先,不能谓过,先礼后兵。

  5、逻辑思维敏捷,语言表达精湛透彻,通俗易懂,表浅义该,入情入理,能言善辩。

  6、专业知识造诣深厚,讲解入木三分,专家论证明显突出,击中置疑,使你在患者面前即显得文文斯雅,又不失专家学者风范,使对方敬佩你的学识,又感到人文关怀的温暖,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在情在理,信服你,敬重你,哲服你,加强了你说服他们的力度。

  三、医疗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事故:

  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

  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

  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

  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

  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而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医疗事故的发生,首先院方第一件事情要安抚好被害方家属情绪,然后冷静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由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纠纷

由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纠纷

案情介绍:×××、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我放下药转身去病房一看、坏了、孩子的脸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这时李大夫才过来、我请求给打激素、可李大夫为了维护他个人的“医道尊严”、拿来的氟美松也不给打;也不量血压、不测心率、不做心电图、却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紧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再次注射肾上腺素1.0毫克;当时我女儿还能讲话、她说:“打吧、打死我饶不了你!”这第四针肾上腺素打进去不一会儿、孩就突然向后一躺、两眼一翻、两腿一伸、手和脚全青了;我抱着一线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给抢救、李医师最后才说:“打5毫克氟美松”、其它医务人员把我叫出病房、他们又给孩子打了强行针、进行人工呼吸、可是已经晚了、孩子已经死了;八时左右叫来一辆护车、送市级医院抢救仍未能抢救过来;

  我女儿死亡的过程、都是我亲眼所见;

  事故发生以后该卫生院不顾事实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不上报、反而走后门、拉关系、千方百计推卸;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为我女儿伸张正义、我为女儿伸冤、对该卫生院李医师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之女因低烧、咳喘于已十余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较重伴阵发性胸闷、气喘、呼吸困难、严重时伴有呕吐、烦燥不安、不能平卧等临表现;这些表现均来自患者的主诉及家属的介绍、且病历均有记载、绝非如被答辩人所言“身体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轻型外感”;

  起诉书称患者死亡与使用肾上腺素有关、这是违背科学的;根据规定肾上腺素用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1.0毫克、记载、支气管哮喘用肾上腺素治疗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时10-15分钟重复一次等;多年的临床经验及医学理论都认为肾上腺素是治疗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药物、对本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治疗是对症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时、也肯定了对该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是正确的;尸体解剖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哮喘持续状态导致的纵膈气肿、这是由于病情发展的结果;而使用肾上腺素无论如何也无法导致患者的纵膈气肿;因此、本答辩人正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之死亡应负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另外、起诉书把几次使用肾上腺素的时间、由原来的正常时间之隔、谎称间隔时间很短、这是捏和造事实;用药的时间均有据可查、有医疗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有保护本答辨人的合法权益、正常履行医生的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答辨之目;

  ×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区卫性局的委托、于×年×月×日、×月×日分两次在市卫生局召开关于×××死亡医疗问题鉴定会、参加会议的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外、还邀请××法院、××区卫生局、××单位、×卫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上经治医师及有关护理人员介绍了患者治疗的经过及注射有关药物的时间和剂量、死者家属申诉了意见;与会成员详细审阅了住院病历、尸检报告、医嘱本等、进行了认真地讨论;

  1.病历摘要

  患者×××、女、17岁、因咳喘低烧一周于×年×月14日住×卫生院进行治疗、从病史上追溯患者哮喘已十余年、与季节有关、经常服用激素、抗生素等物;于一周来咳喘发作、以早晚为重、阵发性胸闷、呼吸困难、严重时伴呕吐、并有烦燥不安、头疼出冷汗、不能平卧等症状、体温波动在37.5℃左右、每次发作数小时、用药后可缓解;以往经常用氟美松、氨素碱、舒喘灵、肾上腺素、气雾止喘剂;入院时检查:体温37.2℃脉搏80次/分钟、呼吸16次/分钟、血压120/60毫米汞柱、神志清醒、自动体位、呼吸平稳、气管居中、胸廊对称、桶状胸、肋间隙无明显增宽、肺叩诊呈过清音双肺布满哮鸣音及少许湿性罗音、心界不大、律齐、心率80/分钟、肺动脉瓣第二音高乾、各瓣膜未闻病理性杂音、腹软、无触压疼、肝脾未触及、下肢不肿;

  化验:血红蛋白13.5克、白血球5000/立方毫米、中性占81%;淋巴细胞占18%;尿蛋白、白细胞1~2;胸部X片示双肺纹理增多、透明度增强、心左缘肺动脉段明是饱满;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03172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dsylls.com/art/view.asp?id=1004722296376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芜湖医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603172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