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律师一 胡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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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种类 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2021年3月31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种类

  通常情况下,如果病患在治疗疾病过程中由于医生用错药而导致受伤的话,属于医疗过失行为,但实践中很多人对医疗过失行为并不怎么熟悉,其实法律上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种类是有区分的;那么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种类

  第一、过失医疗行为

  也称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违背诊疗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医疗过失、客观上造成患者损害的所有不当,甚至违法的医疗活动,一般情况下,医方多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第二、医疗危险行为

  这是一种对人体有侵袭性和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常常以给患者加入一定身体上的侵害而产生治疗效果,医疗危险行为虽然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对组织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显的侵袭性,易导致人体损害的后果。当医疗危险行为具有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时,在法律上也作为正当的行为被允许,即使给患者造成损害,也因为其行为正当性而不能得到救济,对医疗危险行为,应该进行有效性和有害性利益衡量,只有在效果这种利益超过有害性这种不利益时才能使之正当化,排除正当性的医疗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应予法律救济。

  第三、过度医疗行为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适度医疗行为

  指的是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的医疗活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度医疗是指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活动。

  二、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检查不到位,致使遗漏诊断;延误诊断;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并造成患者身体不应有的损害;未依诊断行为实施当时医疗水准的医学检查,或者怠于实施适当的医学检查;选择了错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或者检查不充分而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在实施必要或者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中,操作医疗器械错误致使患者人身受到伤害;对疾病有无作出错误的判断;重症与轻症混淆;对并发症忽略;对疾病部位、性质判断错误,等等。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能在实质上予以必要的尊重,对若干重要的医疗资讯,如不治疗之后果、治疗得当的预期后果、医生对成功实施手术的把握、医生对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出现并发症后的应对措施等,未充分告知患方。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手术对象错误;手术部位错误;将手术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手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手术指征掌握不得当;手术时机选择错误;在手术中损伤到其他组织或器官;手术中操作错误,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并发症;手术后护理和观察不当,等等。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发错药、打错针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观察患者不细心,不按时巡视病房,患者病情变化或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抢救机会;不按照护理等级进行查体、巡视,产生不良后果;护士不认真执行医嘱;其他疏忽大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误诊、漏诊引起药物误用;给禁忌、慎用患者用药;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该用药而未用;未按规定停药;联合用药配伍不合理;给药剂量错误;给药方式错误;静脉给药速度过快及漏液,等等。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给患者输入异型血液;给患者输入污染血液,等等。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 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三、医疗过错赔偿要求有哪些种类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医疗过失行为包含了过失医疗行为、医疗危险行为、医疗危险行为以及适度医疗行为等四种;通常情况下,医方应当根据医疗合同上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医疗行为;为您整理的;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种类;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当患者主张与医院签订合同时,医院负有强制订约的法定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那么医疗纠纷的违约有哪些承担方式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医疗纠纷的违约有哪些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最主要的形式。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医疗合同有哪些类型

  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可能较低,注意义务可能较高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0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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