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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绝育手术死亡 主人获赔500元精神损失费

2018年10月28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爱犬做绝育手术,不料它却死在手术台上,悲痛欲绝的伍女士将实施手术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兽医王某赔偿伍女士宠物犬致死的价款损失2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6年前,香港居民伍女士到内地发展,最终在上海安家。伍女士举目无亲,除了生意上的一些朋友,6岁的博美犬“莉莉”一直是她的精神寄托,她把“莉莉”当作亲人一样对待。今年6月,“莉莉”在进行绝育手续过程中,死在了手术台上。面对“莉莉”的尸体,伍女士顿时失声痛哭。
伍女士认为兽医王某在明知“莉莉”已交配的情形下,仍对其施行绝育手术并致其死亡。因此对于“莉莉”的惨死,王某负有直接责任。伍女士一心要为“莉莉”讨回公道,遂在向王某索偿无果的情况下,她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宠物犬致死的价款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元。
庭审过程中,兽医王某辩称,“莉莉”在手术时死亡是事实,但因为“莉莉”已是6岁的老犬,且存在因麻醉过敏致死的可能,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何况“莉莉”并非纯种博美犬,现伍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其仅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莉莉”在施行绝育手术过程中死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宠物犬死亡不能完全归责于其的辩称意见,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宠物犬的价值,法院在综合考虑宠物犬的血统以及当事人对宠物犬价值的陈述,酌情确定为2000元。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莉莉”的死亡对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宠物是有生命、有感觉、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倚赖的家庭豢养的动物。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与主人之间能够产生一种人格化的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本案中,基于6年的养育经历,原告将宠物犬“莉莉”视为家庭一员,其与宠物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因此一旦死亡,原告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的损害,按照“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费500元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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