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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医疗事故有精神损害赔偿吗?2019年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19年3月19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们老百姓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提起的词语,但是,这不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侵权损害赔偿案,那么,医疗事故赔偿中是否该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呢?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有权要求院方给予赔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依法判决。那么,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医疗损害赔偿有上限吗?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胡云霞,芜湖医疗律师http://www.pdsylls.com/,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及人体损伤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相关案件研究。资深医疗、人身损害定向律师。

  

医疗事故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肖像、名誉、荣誉以及贞操、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利益的损害,这种利益的侵害不依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生理或心理)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即为精神利益受损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不涉及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问题。关于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下面仅从理论的角度,探计一下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致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在国外民法中采用精神抚慰金制度,是指人格关系遭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慰籍感情的制度。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机体损害或死亡,对病员死亡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出现的有:①因病员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损害赔偿。②因病员残废,致使病员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③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病员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即其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应承认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并确定其最高额,如美国学者认为,因痛苦和遭遇而产生的赔偿在通过法律限制在医疗费的50%之内。我国学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费的标准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起点高的原则,二是高点低的原则,同时也应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个人特点。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医疗事故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胡云霞执业以来专注于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多年来一直从事医疗相关问题的咨询并代理了大量的各种类型案件,在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听证会发言、损失主张及计算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纠纷处理技巧。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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