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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怎样认定?

2020年11月28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胡云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情形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4)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5)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两案例看合法行医与非法行医

  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非法行医罪怎样认定?

  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发生场合不同。

  客体不同。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刑罚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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