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律师一 胡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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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诉讼费交纳退还

2020年12月5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胡云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综上所述,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可以减轻。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怎么样进行诉讼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诉讼费交纳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这里所说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诉讼不交诉讼费怎么办的全部内容。诉讼费用是属于法律成本的一种类型,所以在进行诉讼之前可以去进行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0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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