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律师一 胡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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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的代价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

2020年12月3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胡云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过度医疗的代价

  过度医疗的定义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往小里说是医院的问题,从大处着眼就是个社会问题。过度医疗不仅加重了患者、家庭、社会的经济、精神负担,而且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引发并积聚社会矛盾,制造人类生态灾难,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大大增加了全社会的正常运转成本。尽管这些成本不易量化、不易察觉,却实实在在地客观存在着,且危害巨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曾有科学家预言,抗生素的滥用将意味着抗生素时代的结束,人们不得不担心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种对所有抗生素都具有耐药性的细菌出现,人类将重新回到上个世纪没有青霉素的年代,这无异于一场人类生态灾难。

  让病人倾家荡产,会招来怨恨

  ;前后两次大手术、一年多的化疗,不但病没治好,人也没了,家也没了!如果不听医生的,我们家或许不会落得这么惨……;泰安市农业银行的张女士,讲起其丈夫胃癌从发现,到前不久去世的经过,仍以泪洗面。据张女士介绍,去年春节,她丈夫因酒后胃出血住进了当地一家三级医院,并很快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医生说要先手术切除肿瘤,还有生的一线希望。可手术后不久又复发,医生让再次做手术,其间还分别配合化疗。然而,她丈夫最后还是撒手西去。为了给她丈夫治病,他们家把车卖了房子也卖了,还背上了二十多万元的债务。现在张女士和她 12岁的女儿只能寄居娘家。

  ;过度医疗,总给病人、家属以幻想,让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一步步试下去。可当患者逝去后,尽管其家属嘴上说不出什么来,可心里大都怨恨医生和医院。;省直某三甲医院的一位普外科主任医师直言,医疗消费完全不同于普通商品消费,什么价格买什么样的东西,都是明确的、可比的,而治疗过程一旦沦为;拿钱买命;,医生也就面临着巨大的纠纷风险。;假如医生让病人产生了‘治病跟做生意一样’错觉的话,那就非常可怕了——钱花了很多,已使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精神负担,却换不回命来,就会坏事:病人家属会反过来认为医生是在‘诱导消费’,是在骗钱害人。;

  因过度医疗引起的这种社会矛盾的积聚,目前还没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注意。这位主任医师指出,;医生没有切不掉的肿瘤,为什么不切原因是要权衡切与不切的利弊。衡量一名医生是否成熟,就是看他是否知道该什么时间‘收手’:手术该做还是不该做做到什么时候停下说到家,过度治疗不仅让病人下不来手术台,有时甚至也让医生‘下不来台’。;

  作为医生,必须设身处地地替患者和他们的家属考虑!

  医生越是留,还越不敢住了

  ;明明是不治之症,医院却非要留下给动手术,说要采取措施、赶紧治,医生越是留,我们还越不敢住了!;6月25日,泰安的张先生打电话向记者求助,他父亲因肺癌住进了省城某专科医院,并很快被确诊为肺癌Ⅲ期,还很快给排定了手术日期。张先生再带着他父亲的病历、各种化验报告、CT 片等到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会诊,几位专家的会诊结果是:肿瘤属中心型,且贴近肺动脉,时期又偏晚,不宜手术或过于积极治疗,而应予保守治疗。

  然而,当张先生他们提出要出院时,却遭遇了省城这家专科医院主管医生的;过分挽留;,这反而更加坚定了他们出院的决心。

  ;过度医疗背后经济利益的存在,正使患者及其家属丧失对医生、医院的基本信任,使医患之间原本纯洁高尚的关系发生了扭曲,并成为医患关系过分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等多种社会问题的诱发因素!;省城某三甲医院医务处长分析认为,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生、医院本来利益是一致的,大家本应是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并肩战胜病魔的战友关系。然而,现在却成了对立面,变成了;仇人;。;病人进医院不是想着治好病,而是先防着如何不被医生、医院忽悠着掏空自己的钱包。这种状态下,医患关系又怎能和谐!;

  过度医疗,往小里说是医院的问题,从大处着眼就是个社会问题。过度医疗不仅加重了患者、家庭、社会的经济、精神负担,而且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引发并积聚社会矛盾,制造人类生态灾难,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大大增加了全社会的正常运转成本。尽管这些成本不易量化、不易察觉,却实实在在地客观存在着,且危害巨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抗菌素滥用,将使人类;无药可用;

  ;最廉价有效的广谱抗菌素——青霉素,现在医生却很少给用。只要孩子进了医院,就得挂吊瓶、打先锋5号;不打吊瓶,病就好不了……;山东大学文学院的梁女士,提起儿子健康变化满脸无奈。她今年6岁的儿子,自两岁时发烧进医院治疗后,就开始变得弱不禁风。; 一生病,就得打吊针,完全靠药物治疗,自身的免疫力被打得一点都没有了!;长期过度医疗下的抗生素滥用,正在摧毁着人体原本健全的免疫; 防御;系统,使人变得不堪一击。

  梁女士的孩子最近一次咳嗽,医生又给换成了价格不菲的;其仙;,说是再打;先锋;已经不管用了,得换高级点的阿奇霉素。;孩子用的药一样样地换,而且越换越高级,这样下去,还能有更高级的药可用吗;梁女士不无担心。

  因抗生素滥用引发的耐药性,正使人类面临无抗生素药物可用的危险境地。;医生说,孩子死于金黄葡萄球菌感染,它的耐药性,连最先进的抗菌素用上了,也白搭……;高青县黑里寨镇贾庄村的贾先生来电反映,去年6月初,他刚在县医院出生十几天的儿子,就出现高烧、呼吸困难等症状,先后紧急转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一周后终因无效死亡。专家指出,这种耐药性极强的金黄葡萄球菌,只有在医院或实验室等极个别特定的环境下才可能感染,又因其顽固的耐药特性很难被有效杀灭,往往使感染者陷入不治。

  ;一种新抗生素的开发周期一般需要10年左右,而一代耐药菌的产生却只要两年,抗生素的研制速度远远赶不上耐药菌的繁殖速度。;据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药剂科主任周文介绍,我国是世界上滥用抗生素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临床分离的一些细菌对某些药物的耐药性已居世界首位。

  曾有科学家预言,抗生素的滥用将意味着抗生素时代的结束,人们不得不担心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种对所有抗生素都具有耐药性的细菌出现,人类将重新回到上个世纪没有青霉素的年代,这无异于一场人类生态灾难。

过度损害相关知识,

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起诉侵权;

如何应对过度医疗;;

相关部门将规范抗生素类药物的使用;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认为该后果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后,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及治疗。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着漏诊行为。

  虽然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要对与漏诊造成的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属于中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好病历资料,避免在应对纠纷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若还有其他问题,可来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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