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规定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法》,对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患双方举证的规定有了重大改变。现行的主要由医院方面担负举证的做法,没有能够被《侵权法》所采纳。该草案规定,医疗损害案件采取过错原则,即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尽管草案同时规定,在医疗机构明显违法违规等三种特殊情形下,举证倒置原则依然有效。但是毫无疑问,举证倒置已经成为一种例外,而非处理医疗损害案件时的应然常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法律中的普遍原则,但医患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两者在专业知识、占有信息等方面并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医疗损害发生后,要求患者按照一般原则来承担举证义务,显然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损害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在患者提出侵权诉讼后,由医疗机构承担不构成侵权的举证。
这样一条司法解释,一度被认为是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权益的重大进步。但在实施6年之后,它却面临被弃之不顾的唏嘘命运,它到底错在哪里综合反对者的意见,举证倒置被认为助长了医疗纠纷,导致大处方、滥检查,最终损害患者利益,而且不符合立法的“国际惯例”。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拿着摄像机看病,这样的极端例子常常被作为医患关系紧张的案例提及。但是,医疗纠纷的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医疗机构过度牟利、鉴定结论公信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取消举证倒置的规定,很可能使患者一方进一步陷入求告无门的困境,这将导致更严重的医患冲突。
举证倒置将最终损害患者利益的逻辑,有点类似于房价大跌将最终损害民众利益的高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医院和医生为了规避风险会进行过度检查或过度治疗。按照这样的逻辑,感冒患者被迫拍胸片甚至进行更为昂贵的化验,一切只因为举证倒置的不合理。且不说感冒病症需要医生承担多大的风险,把大处方、滥检查的牟利行为硬生生与举证挂钩,实在有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嫌疑。增加患者的治疗负担,在谈及医疗体制改革时归因于财政拨款不足,在讨论医疗损害赔偿时怪罪于举证倒置原则。这样的万能理由,无论想证明什么,恐怕都没有太大的说服力。
把取消举证倒置原则当作遵从“国际惯例”的新证据,可能与更多为我所用的“国际惯例”一样,只会惹人一笑。英美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采用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德国和日本创造的“表见证明”理论和“大概推定”原则,无不是减轻患者举证的制度性安排。若对这样显而易见的惯例视若无睹,硬要说“国际惯例”就是取消举证倒置原则,那至少应该说得更详细一点,更让公众信服一点。
像劳动法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一样,侵权法理所当然要向公民的合法权利倾斜。法律的公正是整体的公正,不是机械的利益分割。实施举证倒置的目的,正是以对患者的倾斜来达成医患双方利益的新的均衡。抛弃举证倒置原则,表面看是对双方的平分,鉴于患者的天然弱势地位,实质上却有可能成为对患者利益的抛弃不顾。立法的过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零散无组织的患者的主张相比于医疗机构更容易被忽视,最终的《侵权法》更应该听听他们的声音。
侵权诉讼中举证的分担原则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否定这一原则的观点是:该原则违反了诉讼两立性的逻辑原则,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会得出无论是肯定主张还是否定主张的当事人均要承担举证的结论,法院依然无法裁判。
二、无过错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按照《民法通则》第 123 条之规定:;从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等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但是因为受方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不负民事。; 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第 129 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因为违规操作或其他过失造成的劳动事故。;也就是说,对于高危作业下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劳动的人身损害,受害方在诉讼中只要证实自己是在高危条件或劳动条件下受害受伤,而对方不能证明是受害方自己故意所为应当承担民事。对被告来说,法律给他设定了一个义务,那就是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致害,则必然要担败诉的结果,与一般举证不同。后者的举证重心原告方或反诉方,如果主张者不能用充分的、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自证,败诉的后果就属于自己了;而前者举证的重心在被告方反证,如果反证者提不出证据证实是对方故意造成不良后果,民事就归其承担。
三、推定过错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在道路、公共场所施工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但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受损原因,诉方和辩方重合。但是,被诉方不举证,就意味着自己败诉,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损害方倾斜,特别加重了施工方的义务。为什么这样做呢立法的精神无非是现实人生的利害选择,所谓;两相利取其重,两相害取其轻;。高危作业的业主、劳动关系的雇佣、道路施工的操作者,从事这一种回报很高的产业,而其相对方则是比较弱小而孤立的,法律的天平倾向后者,这是不公平中的公平。其二,以上产业或行业也是事故最频繁的而且伤亡量最大的地方,加重业主方的义务和提高他们的感很有必要。其三,无论是高危现场,对受害人来说往往是孤身一人进入其境,而且在受损害的情况下,其举证能力、封存证据的能力、提供证据的能力都相对有限,甚至无能为力。如果他们举证加害原因肯定是显失公平的,适用举证倒置更能体现公平、公共的法制原则。
四、过错原则
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过错原则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是对等的。例如:甲方要乙方承担 80%的过错,那他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确认对方确实有80%的过错,否则他的说法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相对方要证实对方的过错,减少自己的过错,则是一种权利主张,也是一种权利自卫。甲方只管abcd 罗列证据,乙方可以子丑寅卯证据罗列,谁的证据能证实对方多少过错,法院就认定多少过错。严格地讲,狭义的举证分担仅指这一种,其他都不是所谓分担、均担,而是有所侧重的。
五、公平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但是,如果不对原告方或反诉方予以赔偿或补偿,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亲属的心灵。于是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或,但是一方因为该民事行为享受了权利或避免了损害,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例如:有一个叫王某某的人为沙石码头的老板铲沙子。有一天,他下班后到沙石船上洗衣服,掉进河里被水冲走了,死不见尸,生不见人,他的妻子起诉沙石老板要求赔偿。很显然,本案不能按劳动事故实行举证倒置,原告方也举不出王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但不补偿其家属肯定是不公平,怎么办呢最后法院在原被告双方都举证不力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沙石老板和码头出租者承担一定的,各补偿其家属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一种;对等的举证不能;或称作;分担的不能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原则的一种补充形式。
上文就是对于侵权诉讼中举证的分担原则的相关介绍,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也会有很多证据,民事诉讼举证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举证的时候就是谁举证谁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