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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 医疗官司 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2021年6月26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

关于证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 应当指出的是,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审

关于证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

  应当指出的是,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审理时,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上,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关于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如何证明,历来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三种。证明说认为,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原告证明,原告负担举证,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不能构成侵权。[2]完全推定说认为,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是不公平的,因为医疗合同在履行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受害患者往往不能掌握医疗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甚至受害患者已经死亡,自己无法承担举证,其近亲属负担举证有重大困难,因此应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举证应当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受害患者一方不承担举证。[3]有条件推定说认为,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确实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完全将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推给医疗机构,就会使医疗机构陷入较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之中,甚至会形成防御性医疗行为,最终还是要将风险转嫁给全体患者负担,对全体人民不利,因而应当实行有条件的推定,即举证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推定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一方负责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医疗官司 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举证倒置”,一度引起医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实践,“举证

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举证倒置”,一度引起医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实践,“举证倒置”的意义已被广大患者认可。

医患纠纷中,最难的问题是医疗事故的判定。其根本问题是医患双方的举证,“举证倒置”的限定为医院提供了免责机会。

必须明白,由于“举证倒置”的规定本身确定了医院方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就属于举证不能,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裁判。但如果医疗机构已经提供了证据,医疗机构已经完成了举证,剩下的工作应由法官对证据资料进行判断,看看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否证明医方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施行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同时,也要求患者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转换。比方说,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如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说,在打医疗官司前,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的准备工作。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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