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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原因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2021年3月7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原因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存在的原因是什么“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医疗服务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在通常情况下,患者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2、医疗活动风险性。目前,医学科学处于经验科学的阶段,如对各种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无清晰的认识,医疗活动受到仪器设备、药物、治疗手段和手术方法,对疾病本质认识等因素的局限,使得医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首先来自于患者体质的不确定性。患者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可能在不断发生变化。同一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不同的临床表现,不同种类的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相同的临床表现。同一药品的使用、同一诊断技术的运用,在不同人身上、同一人的不同时间都可能发生完全相反的效果。

  其次,这种风险性也来自于患者配合的程度。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的协力,如对自己症状的正确叙述、遵守医嘱以达到最佳医疗效果。如果患者因为风俗习惯或者社会舆论等原因而不真实陈述,则可能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人体的不确定性犹可籍医学的进展而渐进,人性之可测性恐始终是难题。;

  再次,这种风险性还来自人类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的局限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正在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病菌与病毒逐渐产生耐药性及变异,疾病的临床症状表现也越来越非典型化、多样化。

  最后,在医疗活动中,限于各种医学检查、检验设备和检验技术本身存在系统误差和不可避免的操作失误,或存在的目前技术水平尚不能解决的工艺、制造技术或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检查、检验结果都有误差的可能。

  3、诊疗护理记录资料保管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国务院在《条例》和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和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者也是大为不利的。而且由于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等均保存医方手中,并且由医方所书写,因而不能避免出现篡改和书写不实的情形,这对患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和胜诉的难度。

  4、患者难以举证。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或者由于医疗手段之需要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了。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适用举证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1 过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 虽然《规定》明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根据过错原则,被告只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但该司法

适用举证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1 过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 虽然《规定》明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根据过错原则,被告只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但该司法解释实际上却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因为该司法解释在要求医疗机构证明其没在过错的同时,还要求其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同时,该司法解释混淆了正常医疗法律行为与违法医疗之间的区别,因为正常的医疗法律行为亦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在医疗实践中,任何医生都不敢说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有十分的把握,现代的医疗技术与检测、监测水平又滞后于人的生理、病理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往往是绞尽脑汁,尽最大努力。即使是这样,由于患者自身的心理、身体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患者的疾病也千变万化,难以准确把握和预测,存在着非常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这些变化随时可以导致患者病情的突变。如果所有的疾病都可以准确地举证,哪里还会有什么疑难病呢把比这些事情复杂得多的疾病和心理活动让一个人来举证,显然是很困难和不公正的。

  2 制约了医疗水平的提高 为避免举证不利,进一步引导医生由合理的诊断和治疗走向可能合法的免责与伤害。使他们亦步亦趋地照搬条文、照搬规范,而放弃通过动用自己智慧而冒一些风险可能达到的更好疗效;也可能为了更保险而把一些濒临死亡的疑难患者,为了不引起麻烦而依照条文、规则 “合法地”放弃挽救生命的最后努力,把可能的希望放弃,而祈求一种既合法、又合理的处理方法。众所周知,很多医疗规范、条文都是建立在过去经验的积累,而医学是要不断发展。这样,更进一步造成医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催生了一群照本宣科、因循守旧的庸医,削弱了医生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积极性,对医疗事业的发展,对患者都是非常不利的。

  3 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健康损害 削弱了医生用心与技术看病的积极性,医生为了有把握和有更多的证据,往往重复和增加检查一些项目,让仪器看病,留下让仪器证明的资料。重复检查、增加检查、开大药方、联合用药、使用进口药、昂贵药品等,增加了患者和家庭医疗费用的开支,对医疗体制改革是非常不利的,对国家的经济和正常运行也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增加了对人们健康的损害。比如一般的X线检查、CT、MRI等,都可以导致对人体不同程度的损伤。而药品的不良反应、耐药性、抗药菌株的产生也可以导致对人体不同程度的危害,任何负的人都会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令人胆寒的。对整个国家的人群健康状态而言,也是一个非常恶劣地伤害。

  4 加剧了医患情绪的对立 在我国现有医疗环境下,因患者与现有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大量的诊疗任务已是医务人员很大的负担,而举证倒置的施行则更进一步增加了医生的心理负担,在专心致志地为患者诊断、治疗的同时,还要时刻做好提防。有些医生更是成天惴惴不安、提心吊胆。无形中也加剧了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对立情绪,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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