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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021年3月29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患方的举证

  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后果

  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

  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

  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

  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

  病历证明效力

  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关于举证倒置规则 举证倒置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而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请求成立的一种举

关于举证倒置规则

  举证倒置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而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请求成立的一种举证分配制度。举证倒置是民事诉讼举证的特殊规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它的适用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适用意见》第74条对现实中存在的6种特殊侵权案件作出规定,由被告承担否认侵权事实存在的举证。但《适用意见》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否适用举证倒置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适用举证倒置审理此类案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因此,为了改变患方因无法证明医方的医疗损害行为,而使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在借鉴和参考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举证倒置的问题,统一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它的公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补强了作为弱势方的患方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对医疗过失受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救济。按照《规定》的要求,医方只需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为这种医疗行为给患方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可。而对于因医疗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规则。笔者认为,举证倒置规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对特殊案件的公正裁决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作用。即法官在考虑当事人的举证条件和举证能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由心证,有权对个案进行裁量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这在司法程序上增加了患方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但是,在诉讼中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举证一律实行倒置,也会抹煞法官自由心证对案件的审判所应发挥的作用。因为举证倒置的作用在于法官依自由心证还不能对待证事实真伪作出判断时,判决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多数情形下,法官是可以依自由心证对待证事实的真伪作出判断的。因此,为了客观、公正地审理医疗损害案件,在诉讼中不能一概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其他举证分配规则,即举证转换、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分配规则。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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