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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2020年12月3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摘要: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我国医疗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由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健康保障体系。项医改确定,单位为职工交纳其工资总额的6%作为统筹基金,职工看病所需费用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的10%的,统筹资金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但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

  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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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1.5%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某高校从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5月,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该高校劳资负责人张某发现通知书中核定的缴费基数高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这样单位的缴费基数就高了很多,张某对此不服,提出申辩。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采纳张某的申辩意见而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此,该高校向所在地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申请,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最后法院判决,并没有支持该高校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保障部门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本案例涉及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问题。从表面上看,缴费基数越高单位的缴费数额越多,好像不合算;不如把多余的钱直接发到职工的口袋里。实际上,工资总额既是缴费基数,也是个人账户的配置基数。降低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固然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却也随着减少。万一以后收入减少患病时的负担就重了。实际上,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应以职工上年度实际应发工资为准。该高校的实际应发工资比较高,当然缴费基数就比较高。为了避免单位与单位之间缴费水平差距太大,各地方又为其规定了一定的上下限。一般以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参数,上限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当职工工资总额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按300%核定,低于60%时按60%核定。当职工工资总额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时,按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核定。高校的缴费基数之所以高出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00%,是因为其年平均工资总额较高,但又在规定限额的60%至300%之间,所以按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在这里涉及地方规章问题,我们举例说明。例如湖南省就有相关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也就是说,劳动保障部门对该高校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没有错,符合地方规章。该高校应该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上述案例的阐述读者可以明白,对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是哪个机关或个人随意决定的。同时,劳动者也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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