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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和权利 医疗纠纷涉及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

2020年12月1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患者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和权利

  举证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  ...

  举证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

  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倒置,但并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医疗伤害的结果存在。例如,患者应以门诊病历、医院的收费收据等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伤害结果的存在。

  举证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倒置后,依然积极地收集证据。《中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期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综上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就其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既有利于实现实体法上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又有利于实现程序法上提高举证效率及审判公正的目的。

医疗纠纷涉及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

医疗纠纷涉及举证的有关问题有哪些下面通过一般医疗损害的情形、特殊医疗损害的情形、推定过错情形、免责情形、病历资料、尸检这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医疗损害的情形

  过错原则: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属于过错,由于损害后果发生在患者身体,所以患者一方应对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程度承担举证,审判实践中,患者可以以医疗机构的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同时患者应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但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患者一方如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认定患者举证到位,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患者原则上应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患者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过错原则下,部分举证转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未尽到侵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已尽到相关说明义务并取得相关书面同意的举证义务,患者应就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诊疗关系、存在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关说明义务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

  特殊医疗损害的情形

  医疗产品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患者主张医疗产品损害的,由其对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存在医疗产品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患者主张医疗产品损害的,其对于相关因果关系的证明只需要达到较高盖然性,即可认定相关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药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输血损害适用过错原则:患者主张输血损害的,由其对于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输入血液不合格、存在输血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患者对于相关因果关系的证明只需要达到较高盖然性,即可认定相关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能够证明患者损害后果与输入不合格血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原则:患者主张医疗过程中隐私权、期待利益、机会利益、延命利益等权益及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须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

  推定过错情形

  1、推定过错的情形下,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医疗机构存在侵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仍应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诊疗关系、存在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但以下情形应由医疗机构就其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有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且该情形通常足以引起相关医疗损害的;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情形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

  2、无法判断过错,且存在直接关联性的情形下,无过错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在无法判断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有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的可能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存在过错,但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

  3、无法证明缺陷,但存在直接关联性的情形下,推定缺陷:在无法判断医疗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有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与使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具有直接关联性,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4、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如根据医疗鉴定意见或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可以确定某一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便其他医疗机构存在可推定过错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再行推定因果关系。

  免责情形

  医疗机构须对于其存在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病历资料

  1、医疗机构、患者均应当提交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拒不提供的,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医疗机构、患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进行病历资料的封存及启封的,须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医疗机构、患者遗失、涂改、抢夺、盗窃、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认定有无过错或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须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2、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电子病历鉴定或由鉴定专家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于鉴定有实质性影响,无实质性影响的,可进行相关鉴定,但瑕疵部分应视情予以排除。

  尸检

  患者就医后死亡当时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机构未提示、要求进行尸检,致使无法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医疗机构提示、要求尸检,因患者一方原因未进行尸检,致使无法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患者一方须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0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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