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律师一 胡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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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0年12月5日  芜湖医疗律师   http://www.pdsylls.com/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谚有云:“举证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可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围绕的核心是医疗损害是否成立,而医疗损害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医患双方之间举证如何分配。

  一、《侵权法》实施前举证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法》实施后举证的分配

  《侵权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项关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举证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患者的举证

  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如医疗机构存在《侵权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患者只需承担医疗机构存在《侵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可完成举证。

  4、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很难举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实践中,患者一般也会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

  5、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医疗机构对病情及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践中,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体现为病历中记载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患者只要提出病历中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即可完成举证。

  四、医疗机构的举证

  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那就无需承担赔偿,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承担举证。

  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由于《侵权法》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

  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法院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

  4、医疗机构不承担的法定事由。《侵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的三种情形: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第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第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患者使用他人名字就医时的举证风险。患者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使用他人名字。如因特殊的诊疗行为,为隐瞒个人隐私,便使用假名字就医;或者患者为了能够报销,使用拥有医保卡的他人的名字进行就医。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患者想要举证双方存在医患关系难度就比较大,一旦医疗机构抗辩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患者便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患关系,如无法举证,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很可能以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患者的起诉。

  2、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规范时的举证风险。卫生部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如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客观,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执不休。这时候就涉及到了举证,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由谁承担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由谁承担呢根据不同情况,举证有一定区别,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交通事故举证分配规则:

  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特殊规则:即举证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的承担。举证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范围:

  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范围: 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被告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供。

  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范围: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有关资料,如保单。

  ;拟制被告;的举证范围:所谓;拟制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原本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方,但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和直接被告具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直接被告的连带或共同被告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拟制被告主要是指驾驶员的雇主,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保险公司等。其举证范围和被告的举证范围大致相同,但同时还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和直接被告之间并不具有上述的拟制法律关系的,以便自己从共同被告或连带共同被告的关系中解脱出来。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或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区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作为被告驾驶一方的车主有可能会承担事故,但原告并没有将之作为被告,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该车为被告,并对该车主的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门制作的有关交通事故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时,公安机关拒不配合,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 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交通事故举证该怎么分担,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律师协助,如果大家有需要,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 芜湖医疗律师
律师: 胡云霞 [芜湖]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0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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